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文章目录:

  1.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2.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一、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海口市政府的项目管理规定详述了项目前期的关键步骤。首先,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包括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如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资金状况筛选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每年末,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从储备库中提取项目,编制年度前期项目计划,并委托前期代理单位进行详细的工作,如环评、管线调查等,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进入项目实施库,根据资金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对于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自行拟定资金方案;超过200万元的,则需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紧急项目可简化审批流程。项目前期工作需由有资质的机构按国家规范进行,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报告需经咨询评估和专家评审。

城市基础设施和大型项目的审批需报市政府备案,对于敏感项目,将实施公示制度以获取公众意见。所有项目在立项后,需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由前期代理单位协同政府部门进行调查、补偿评估等工作,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拨款。对于“农转用”征地,需同步办理上级审批手续。

年度投资计划中包括征地拆迁经费,项目所在区政府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申请经费,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年度计划进行拨款。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概算包干,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经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31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2008年12月5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海府〔2008〕91号印发。《规定》分总则、项目前期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 2008年 12月 8日起施行。2006年 4月 1日印发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6〕22号)予以废止。

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海口市政府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设有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执行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执行情况,以确保计划的有效执行。

市财政部门发挥核心作用,全面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活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并确保专款专用,避免资金滥用或浪费。

审计监督是关键环节,市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政府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以及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严格审计。项目完工后,施工代建单位需及时提交决算资料,审计部门将进行审核,未通过审计的项目不能办理最终决算手续。

市监察部门则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维护项目的公正性。

为了增强公众监督,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将在项目现场和建筑物上公示,同时市政府会公开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网站和信箱,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有功者将得到市政府的奖励。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经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31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2008年12月5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海府〔2008〕91号印发。《规定》分总则、项目前期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 2008年 12月 8日起施行。2006年 4月 1日印发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6〕22号)予以废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海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海口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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