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职责是什么?

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职责是什么?

文章目录:

  1. 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职责是什么?
  2. 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

一、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职责是什么?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不断增多,隧道自身的结构特点和隧道安全管理已成为新的研究课题。文章立足于现实,从目前我国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二次事故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并就交通安全管制,消防火灾扑救、二次事故预防等方面探索性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期对我国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有所裨益。

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步入了一个历史上空前发展的时期,随着已建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不断增多,如何安全管理好高速公路隧道,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这一问题已明显的摆在了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者面前。隧道是高速公路的中心枢纽,笔者认为,隧道安全管理,重点是遏制隧道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避免隧道内二次事故发生,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保障过往司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隧道大多位处山脉纵横、丘陵沟壑的区域,高速公路相对平坦的特点决定了多数隧道较长距离的空间近似封闭。在相对狭窄的空间,高速公路交通量、车型、车载可燃物等因素决定了高速公路隧道发生消防安全、交通事故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可以说,高速公路隧道越长,交通量越多,隧道内发生交通意外、消防意外的可能性就越多、越大。

一、隧道火灾概率及特点

据国外20世纪90年代的统计资料显示,隧道火灾发生的概率是10次(亿车*km)~17次(亿车*km)。由于较长隧道近似封闭空间,火灾发生较之于正常界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1.蔓延快,不易控制。隧道因车辆事故,汽车相撞等引起火灾后,除本身携带一定数量的燃油外,有时还运载相当数量的可燃品、化学品、危险品,火势蔓延快,很难加以控制。

2.通道易堵塞,隧道纵深距离窄长,发生火灾时,隧道内大量车辆难以疏散,极易造成堵塞,火势顺着车辆蔓延,扩大损失。

3.浓烟高温,扑救因难。发生火灾后,烟雾迅速向四周扩散,虽有通风设备,也难以及时排出烟雾。当隧道内因车辆碰撞等事故引起大火时,油料燃烧,温度很高,往往使灭火人员无法靠近,以致延长灭火时间,加之出口少,环境恶劣受空间限制,通信联络因难。隧道大多远离城市,缺乏可靠的水源,隧道灭火条件有限。双向交通隧道、特长隧道内容易产生灭火救援路线与疏散路线、烟气流动路线的交叉,救援面和救援途径有限,火灾扑救难度极大。

4.供电中断,疏散因难,着火后,可能损毁供电系统,造成供电停止,会给扑救工作带来极大的因难。隧道内通道狭长、照明条件差,着火后能见度低,人员难以及时疏散,易引起人员惊慌,从而造成更大的惨祸。

5.高温有毒烟雾积聚,不易排出。隧道密闭环境,一旦发生火灾,隧道内烟雾大、能见度低、散热慢、温度较高、火灾产生的高温、有毒浓烟迅速积聚,不易排出。这不仅严重危险被因人员的生命,而且使消防队员也难以及时施救。

二、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长江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隧道运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是指从江岸区大智路至武昌区沙湖的过江隧道及其匝道。

  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长江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安全、通风、给排水、消防、电力、照明、通信、养护、维修、监测、收费等设施、设备及其专用建(构)筑物。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长江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隧道的养护、维修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道路桥梁管理机构承担。

  公安机关依法对长江隧道的交通安全、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水务、财政、物价、园林、环保、海事、航道、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长江隧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具体负责长江隧道的下列运营管理工作: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定并严格遵守长江隧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根据管理需要,配置长江隧道交通、消防、通信、监控、应急处置等设施、设备;

  (三)负责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监测和保洁工作;

  (四)保持长江隧道监控中心与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公安机关的通讯畅通;

  (五)在长江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的相应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在长江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范围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影响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六条 长江隧道的通行时间为每日凌晨5时至次日凌晨1时。需要变更通行时间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订方案,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长江隧道通行时间内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车辆;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板车、手推车等非机动车;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和轮式、履带式专用机械;

  (四)超过长江隧道限载量(即20吨)、限高度(即3.8米)、限宽度(即3米)标准的车辆;

  (五)影响长江隧道内通行安全的其他车辆。

  非通行时间内,除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养护维修和保洁车辆外,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车辆不得通行。第七条 车辆通过长江隧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随意变更车道;

  (二)禁止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违法停车;

  (三)禁止鸣喇叭;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长江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与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长江隧道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制措施,确保长江隧道畅通。第九条 在长江隧道内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长江隧道;车辆无法移动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牵引,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长江隧道运营单位。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车辆拖离长江隧道,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需要提供现场视频资料。第十条 长江隧道路面、相关设施严重损坏,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等严重影响长江隧道安全通行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长江隧道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有序疏散。第十一条 在长江隧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运载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强行冲闯长江隧道;

  (三)聚众堵塞长江隧道交通;

  (四)抽烟和使用明火;

  (五)随地吐痰、乱贴乱画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其他影响长江隧道安全以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隧道运营内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隧道运营内容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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