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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基本信息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是由本社编撰的专业著作,该书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出版日期为2009年5月1日,标志着该书的首次发布。本书共包含1页的内容,深入探讨了45个关键主题,总字数达到了47000字。印刷时间同样在2009年5月1日,采用了大32开的尺寸,纸张选用的是优质的胶版纸。值得注意的是,这本书的印刷次数为1I,具有独特的ISBN号1511217288。装帧形式为平装,方便读者阅读和收藏。
该技术规范详细阐述了城镇燃气系统的各个方面,旨在为城镇燃气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它涵盖了燃气供应、管道安装、安全控制、维护管理等多个领域,为城镇燃气行业的专业人士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二、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管理基本信息
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管理基本信息是一本由作者花景新主编的专业著作。该书由中国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于2007年7月1日首次发行。全书共181页,内容丰富,总字数达到了277,000字。印刷工作在同年9月1日完成,采用优质的胶版纸印刷,以平装形式呈现,ISBN号为9787122008350。这是一本详细探讨城镇燃气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书籍,旨在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实用的理论与实践指导。
书中涵盖了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原则、设计方法、施工技术、运营管理和安全控制等多个方面,全面深入地剖析了这一领域的关键知识点。对于城镇燃气系统的建设者、管理者以及对此感兴趣的学习者来说,这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通过阅读本书,读者能够提升对城镇燃气设施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为实际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该书不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知识,还注重实用性,旨在帮助读者掌握燃气行业最新的技术和管理理念,推动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无论你是初入行业的新手,还是经验丰富的从业者,都能在《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管理基本信息》中找到有价值的洞见和信息。
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第四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第二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全国天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第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及其规模,天然气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用、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对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相互连接。
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证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提高天然气管道网络化水平和企业协商确定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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