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文章目录:

  1. 什么样的农民才能算得上是“新农人”,他们的务农理念与传统农民有何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一、什么样的农民才能算得上是“新农人”,他们的务农理念与传统农民有何不...

有科技意识的农民,那么他们也会科学的来种地,利用我们国家的科学技术以及他们的理念来实现高产。

文化程度不同。新型农民一般俱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可以接受新事物,学会新技能。传统农民文化程度低,领略新事物的思维较慢,学习新技能的能力较差。

要有一定的技术和创新,他们的头脑特别清楚,做事有条有序,他们会比较先进,采用一些科学的技术,进行培养,提高自己的学识。

相较于传统式农户而言,新农人就是指为了能自主创业梦想和回馈家乡而投身于乡村工作环境中来得人。新农人身上应当具备四个标准。第一个标准便是有智慧有思路,第二个标准其实是有人文知识,第三个标准其实是有技术以及有长远的目光,第四个标准便是明白运营网络经济。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持续基本建设,愈来愈必须新农人。在乡村的建设过程中,不但特别需要经济发展,自然环境等方面基本建设,而且也很必须新农人团队的基本建设。

提到新农村建设,很有可能大家都知道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概念含义,可是提到新农人,很有可能大家都不太和认识了解。新农人和传统农夫本质区别便是思想意识上的区别。在传统上,农户指的是纯粹种田为主体的人。在当代层面上,新农人是指能改变故乡的落后面貌和领着故乡老百姓完成创业致富。新农人定义在以往农夫定义的前提下,展开了一定的突破。

假如一个农民身上具有四种特点,那么这样的农户便是新农民。第一个特点就是面对这些的农村问题时会大脑和构思,第二个特点就是应对农村新事物有内涵眼界,第三个特点就是看待农业的发展,有长远的目光,第四个特点可以实现把农村农副食品和网络电商相结合的网络经济方式。

针对新农人的定义,通常是借助一些特点和主要表现。针对新农村建设身份、学历等,其实就是没有太具体规定。这种新农人不但继承传统式农民优良作风,而且能积极主动的学习新时代的基础知识与技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领域逐渐添加网络经济。新农村建设的建立更离不开大数据的添加。 不论是在农作物种植或是农村饲养层面,新农人都表现得十分出色。伴随着城市迅速发展,农业的发展就显得比较迟缓。新农人的诞生,是为了更改农村落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农运营入门基础知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农运营入门基础知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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