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文章目录:

  1. 【股票策略】证券公司经营业务分析,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
  2.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一、【股票策略】证券公司经营业务分析,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业务多元发展:经纪与自营业务的变迁</

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可以细分为经纪、自营、投行业务、融资融券和资产管理等,它们共同构建起金融市场的服务网。其中,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尤为关键。

经纪业务:转型中的增长点</

经纪业务,曾是证券公司的基石,通过为客户提供交易通道,收取佣金。随着市场成熟,佣金率下降,经纪业务收入占比曾一度下滑。但近年来,证券公司通过财富管理转型,如金融产品代销、PB服务和FICC等创新,经纪业务占比在2021年呈现回升趋势。特别是在数字化转型的推动下,财富管理成为新的增长点,2021年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净收入同比增长高达53.96%,显示出经纪业务的潜力和转型成果。

自营业务:风险与机遇并存</

自营业务,作为重资产业务,其盈利能力受权益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显著。在市场景气时,自营业务能够带来丰厚收益,但市场波动时,风险也随之上升。2015年以来,自营业务收入与市场行情紧密相连,尤其是在2018和2019年,占比超过经纪业务。然而,随着市场波动性加剧,证券公司对投资风控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在投资策略上,自营业务包括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投资,规模持续扩大。虽然投资收益波动大,但2022年市场转弱,显示投资策略需更为稳健。证券行业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日益增强,数字化转型不仅提高了运营效率,也为风险管理提供了强大工具。

总结来说,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在证券公司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经纪业务通过转型寻求增长,而自营业务则需在风险控制与市场机遇间找到平衡。两者共同推动证券公司适应市场变化,寻求稳健发展。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证券用户运营策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证券用户运营策略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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