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投资和国有资本运营的区别

国有资本投资和国有资本运营的区别

文章目录:

  1. 国有资本投资和国有资本运营的区别
  2. 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

一、国有资本投资和国有资本运营的区别

国有资本投资和国有资本运营的区别如下:

一、经营行为的区别:

1、国有资本投资是单项对外的业务,仅限于投资;

2、国有资本运营是双向的业务,其中包含了投资和融资;

二、经营目的的区别:

1、国有资本投资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自产的流动性,通过投资行为获得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2、国有资本运营的目的包括扩大国有资本规模和提高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并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国有资本的投资和运营公司都是是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本战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载体,都以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强调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更加突出市场化的改革措施和管理手段。在投资管理、公司治理、职业经理人管理、管控模式、考核分配等方面,都会将更加市场化,更加充分体现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都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机构,都将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

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4、功能作用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功能和作用是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重塑有效的行业结构和企业运营架构,避免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壮大。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功能和作用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带动作用,将若干支柱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打造成为优强民族产业。

二、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有企业财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国有财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将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委托有关机构运营,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职责。第三条 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的委托方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行使委托方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草拟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对委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和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并提出奖罚建议;

  (三)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四)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式;

  (七)对受托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委托运营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的受托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目前先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转体后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中试行。

  受托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主要任务是从价值形态上经营国有资产并使其不断增殖。有条件的也可以经营实物资产,即自办、自营企业。第五条 受托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要职责是:

  (一)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二)委派或推荐产(股)权代表,按法定程序进入其拥有产(股)权的企业的权力机构并对其实施奖惩;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及出售小型国有企业,批准国有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审批国有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整体出售国有企业的财产和变现收入;

  (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决定和批准对企业的投资;

  (六)与有关部门衔接,做好企业生产调度、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能源物资供应及筹资融资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第六条 受托机构根据经营形式,可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实行董事会制。其主要负责人按下列规定任免(解聘、聘任)、委派(更换):

  (一)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公司总经理由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

  (二)实行董事会制的,国有资产产(股)权代表由市人民政府委派(更换),按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人民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聘任(解聘)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人员的审查、批准、备案程序按市有关于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方案按下列程序制定、审批:

  (一)对列入受托范围的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将核定的国有资产注册为企业资本金;由企业向受托机构签发出资证明,作为受托机构对企业行使、享有所有权权益的凭证。出资证明应载明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日期、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受托机构)名称、出资数额、出资证明签发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由受托机构提出委托运营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抄报市体改委等市有关部门。委托运营方案应包括:运营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列入受托运营范围的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并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及经营形式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等;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体改委等市有关部门审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形式和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企公司运营基础知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企公司运营基础知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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