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精细化管理

文章目录:

  1. 如何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精细化管理
  2. 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订)

一、如何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精细化管理

1、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

2、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3、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

4、城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工作,各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承担授权方相关权力和责任。

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由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进入企业的资格和市场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政府作用

第一、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

第二、保障市政公用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获得合理回报。若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定价低于成本,或企业为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明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四、通过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首先向社会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内容、时限、市场准入条件、招标程序及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申请;

组织专家根据市场准入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严格评议,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对被选择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由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城市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政府直接委托经营权的,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

参考资料:

二、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规定和本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五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的方式。第六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采取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

  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四)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五)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机制;

  (六)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维护、更新改造和移交;

  (七)安全管理;

  (八)经营状况的评估期限、方式;

  (九)协议的终止和变更;

  (十)协议期限届满后设施、资产、档案的移交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第十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及费用,提出价格、收费的确定或调整意见;

  (二)对特许经营者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并及时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四)审查特许经营者的年度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管报告;

  (五)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组织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不间断地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法定程序予以核定和调整。

  特许经营者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确保特许经营项目安全运行。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特许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市政基础设施运营方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市政基础设施运营方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转载请说明出处内容投诉
CSS教程_站长资源网 » 如何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精细化管理

发表评论

欢迎 访客 发表评论

一个令你着迷的主题!

查看演示 官网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