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文章目录:

  1. 发改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一、发改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文/张钰翊)后疫情时代,国家对交通运输行业的支持力度仍在加大。7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不得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设置限制性门槛,优化营商环境,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等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总体要求,要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构建民营企业合理盈利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质量和效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以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为原则,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现有资质资格限制性规定,分类提出处理措施。在不影响铁路路网完整统一的前提下,研究将部分路段或部分工程分开招标,单独组建项目公司。

与此同时,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市场原则的铁路行业调度、收费定价、财务清算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健全运输企业间协商调度机制,平等协商处理相关事务。完善行业清算平台,制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铁路运输收入清算规则,完善清算收费标准体系,保证各类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调动企业参与建设投资积极性,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路网接轨技术标准和办理程序。公平配置航权时刻等资源,不得因企业性质不同对航线、时刻、航油、航材、飞行员、机场等要素实施差异化供给。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以多层次轨道交通衔接枢纽为重点,将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开发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主体”的建设开发新体制,建立各类开发主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协商机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依托既有枢纽的城市更新和新建枢纽区域综合开发。

在商业模式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通用机场、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获取航空货运国内和国际航权,加快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研究支持从事航空货运的民营企业扩大货运飞机引进规模。鼓励具备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渠道,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

意见指出,要减轻企业实际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收入。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与其他市场主体享受相同投资支持政策。与此同时,强化资源要素支持,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建立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沟通协商机制,形成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推介。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二、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省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鼓励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优先保障综合交通枢纽、大容量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建设和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二)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新能源公交车辆实施电价优惠;

  (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六)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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