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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原则
1、结合和城市结构形态选择合理的网络型制
2、依据城市风向气候状况,合理布局有大气污染的基础设施
3、依据水流和地下水分布状况,合理布局供水设施和排水设施
4、依据水、电、气源来向,合理布置水源、电源、气源工程设施
5、依据交通流向。合理布置对外交通设施和市内交通设施
6、分析各类基础设施排斥与共融关系,合理分布相关设施
(一)因地制宜。即规划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要做出特点,能够解决当地的一些实际的问题。
(二)综合协调。即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局部和局部等各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使市政基础设施成为整个规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三)全面合理。即规划要符合各个单项基础设施发展的规律,要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一些要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二、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第三条 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回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回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协调和监督。
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七条 拟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市级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内确定本区、县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实施机关应当拟定实施方案。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实施机关;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四)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五)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六)特许经营权条款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九)保障措施;
(十)其他政府承诺。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市级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出具审定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实施机关将修改审定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重大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一条 实施机关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六)投资回报方式以及确定、调整机制;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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