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什么(网络运营者采购产品安全, 网络运营者采购产品安全吗)

会影响安全性、可靠性等。1、安全性: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必须能够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止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

文章目录:

  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什么
  2. ...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
  3.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主要针对
  4. 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什么

会影响安全性、可靠性等。
1、安全性: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必须能够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止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
2、可靠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需要采购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业务连续性。

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主要针对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主要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网络安全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如下:

1、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2、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3、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4、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5、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其中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在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正式签署合同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通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延长15个工作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还需要45个工作日或者更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

四、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

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安全服务合同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运营者采购产品安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运营者采购产品安全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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